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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份证号码3212812000********,汉族,大专文化,苏州**园区**学院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生,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伙同韩某某(已诉)、韩某某(另案处理)在兴化市**镇**别墅南小区**号门口,窃得翟某某停放路边车牌号为苏M3****轿车后备厢内现金,香烟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0200元。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分得人民币2000元和一包香烟。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规劝和陪同同案犯韩某某投案,且退赔被害人翟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翟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一般立功、退赃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系在校大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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