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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曾用名无,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队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温奕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晓颖,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至12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本市东城区百荣世贸商城二期二层盒马鲜生超市内,先后六次以部分结账部分不结账方式将超市内待售商品(肋排、肉馅、洗发水等)窃走。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人民币923.3元。12月5日,程某某被民警查获,涉案部分物品已起获并扣押在案。后程某某家属赔偿超市被盗商品价款,取得被盗超市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盗商品照片等;2.书证:盒马鲜生(百荣店)丢失物品进价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盒马鲜生(百荣店)内监控录像、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已赔偿被盗商品价款,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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