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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山东**公司职工,现住荣成市**北区**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16时许,程某某驾驶鲁******号五菱面包车到荣成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荣成市**街道**新区**停车场**层**区,盗窃**公司价值人民币180元的角铁5根,17时许又到**停车场**层**区配电室内,盗窃**公司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亚克牌除湿机一台,程某某所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80元。

2020年7月19日,程某某将所盗物品归还**公司,2020年7月20日,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4日**公司对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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