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6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6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区**村**号,现住泰安市**区**村**号。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泰安市**区**办事处***售楼处门口,将梁某某放在电动车手盒里的**牌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10元。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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