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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1日因盗窃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1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到**镇***购物广场超市,趁收银员不备将放在扫描区外的奖品区上需要积分兑换的一个舒爽牌白色茶杯盗走。

2019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到**镇***购物广场超市,将放在超市货架上的两盒馥珮新活抗皱营养霜盗走。

2019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7、8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到**镇***购物广场超市,先后三次盗窃其超市里百雀羚水润深层保湿霜二盒、铁观音茶叶一袋、匡迪水杯一个、玩具拼图二盒、希乐cille水杯一个、玩具水枪一个。涉案总价值3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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