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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汉族,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2001********,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号,住河南省西峡县****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和王某、敬某某(二人系未成年人,已做行政处罚)三人商议到西峡县**街的**数码店内盗窃手机,并进行分工。2020年3月8日上午11时许,王某、敬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摩托车到西峡县**街陈某某经营的**数码店,敬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手机店外等候,程某某在手机店对面放风,王某进入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试用一部二手黑色苹果X手机, 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拿起手机跑出店内,坐到敬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王某将该手机交于程某某。

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二手黑色苹果X手机于2020年3月8日市场价值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陈某某,并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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