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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1〕6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现住嘉善县**浜(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伙同黄某某为了承揽的海宁市**镇一个工地的电焊工作,在二人目前所工作的嘉善县**沃派克工地一工具集装箱仓库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电焊机1台、电源线80米、焊钳1把、焊钳线43.6米(总价值为人民币3399.29元),运至海宁市**镇的工地使用。

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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