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楼**栋**室,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楼**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经王大妈介绍来合肥加入“民间资金互助理财”传销活动。其直接上线人员有张姐(姓名不详)。直接发展下线人员有张群清、邓汉荣、陈红英三条下线;间接三条下线人员有李艳、袁朝艾、黄继军、刘老师、小刘芳、刘爱平、陈美丽、王英、李玉兰、胡银娥、徐兰芳、魏姐、苏丽霞、涂群芳、陈玉莉、韩金娥、桃桃、夏老大、夏老二、夏老三、吴红艳、李红艳、王文娇、张小小、曹爱芝、珍珍、王汉芳、曹颖等共计30人以上。2017年底程某某在其传销团队中上到C级平台,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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