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赤城县云州**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担任被害单位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大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20350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9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家人已经对被害单位进行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涉案资金已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起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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