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2********,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河北省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被**集团任命为山海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2017年7至8月期间,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偿还曾某某借款的名义,将**公司所收的公维基金97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并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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