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住常德市**镇,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寇建英,湖南省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9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10月10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份左右,程某某、龙某某夫妇对顾某某(顾某某系程某某表弟)声称桃花源风景区的**古镇有投资客栈的机会(程某某的妻子龙某某是桃花源人),在程某某、龙某某夫妇的邀请下,顾某某和朋友叶某某就来到**镇实地查看,同意共同出资投资酒店,2017年9月5日,顾某某、叶某某将前期投入股本85万元打入程某某建行私人账户,并和程某某达成协议,程某某此账户作为公司的临时公户使用,2017年10月份,桃花源**大酒店正式开工建设,程某某、顾某某、叶某某、施某某四个股东陆续将自己股本资金陆续汇入程某某建行私人卡上,并决议让程某某负责公司的货物采购事项。2018年1月25日桃花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法人代表为程某某,注册资本800万元,实收资本600万元,并签订了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程某某认缴的出资比例为210万元,占有公司股份百分之32.5,施某某认缴的出资比例为150万元,占有公司股份百分之25,顾某某认缴的出资比例为133万元,占有公司股份百分之22.8,叶某某认缴的出资比例为107万元,占有公司股份百分之19.6,董事决议由程某某为桃花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财务、人事、经营,龙某某为桃花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程某某、龙某某,在公司注册成立前后,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共计22.7万元,全部用于程某某偿还自己私人信用卡开支及银行贷款。
一、2018年2月份,程某某找到**大酒店泥瓦匠包工头黄某某,问他过年需要支付多少钱的工程款,黄某某告诉程某某至少
是6.5万元,程某某就告诉黄某某肯定会给他转钱,但是程某某需要从黄某某的账户上走账,黄某某当时同意了,于是在2018年2月9日,程某某亲自操作,从公司对公账户上给黄某某转了12万元,过了几天,程某某就给黄某某打电话,要黄某某把上次转给他多余的钱退还给程某某,程某某把自已建行尾号为2060的卡号提供给了黄某某,黄某某当天(2018年2月12日)就给程某某建行尾号为2060的卡上转了5.5万元,程某某用这5.5万元偿还个人的贷款及信用卡。
二、2017年12月份,程某某和龙某某到常德市武陵区火车站**卫浴店购买公司卫浴,由程某某签订了一个39万元的虚假合
同(实际合同金额为249990元),程某某在2017年12月30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梁某某转了6万元定金,在2018年2月9日,程某某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向梁某某支付货款转了26万元,当天,程某某与龙某某找梁某某说不再找其采购淋浴房,梁某某遂退回12万到龙某某银行卡尾号为2497的农行卡上,后程某某花了7万元在帅某某处购买了一批淋浴房,程某某在公司卫浴和淋浴房货款中获利5万元,全部用来偿还个人信用卡及银行贷款。
三、2018年1月15日,龙某某和常德市**木业的业务员万某某签订了一个1198395元的虚假合同(实际合同金额为87 万元),然后龙某某找到亲戚彭某某,并与程某某一起商量,实木家具的货款通过彭某某账户上走账,程某某向公司谎称彭某某为实木家具店的老板,公司财务分批将实木家具货款73万元打给彭某某,彭某某将公司打给他的73万元货款全部转账给程某某,程某某
实际支付实木家具货款67万元,程某某和龙某某从实木家具货款中获利6万元,程某某全部用来偿还个人信用卡及银行贷款。
四、2018年3月份,程某某联系弱电工程老板郭某某,事先和郭某某讲好要通过郭某某账户上走账,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公司虚报了弱电工程的价格,程某某分三次通过郭某某走账的方式获利62220元,程某某全部用来偿还个人信用卡及银行贷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两犯罪嫌疑人所套取资金用于公司建设开支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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