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检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生于200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726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宁强县**镇**村**组,现住宁强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案发时系宁强县**学生,现为陕西**学院学生。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王某某以周某某(宁强县**学生)与其女友吴某某(宁强县**学生)关系暧昧为由,多次联系周某某面谈遭拒,遂欲教训周某某。2020年7月初,王某某纠集某某、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殴打周某某。马某某约梁某某等人,郭某约王某等人帮王某某打架。2020年7月8日高考结束当晚,王某某让马某某约周某某见面,周某某称晚上要与同学在火锅店聚餐并让对方到“**”火锅店来。随后周某某在宿舍QQ群内发信息,称有人要打自己,李某某回复愿意帮忙打架。当晚9时许,王某某、马某某、郭某等九人来到“**”火锅店楼下,王某某让马某某、郭某等人上楼叫在此聚餐的周某某下楼。马某某等人在二楼大厅遇见周某某及聚餐的同学,双方发生口角、推搡,周某某遂向马某某下跪,让其放过自己。王某某等人随后上楼,在二楼楼梯口王某某误将李某某当成周某某,打了其一巴掌并让其下楼。李某某被打后随即约舒某某前来帮忙。向某(另案处理)、巩某某、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等人得知李某某被打,便同李某某到楼下河堤边。向某为替李某某出气,从火锅店内拿出一啤酒瓶在王某某头部击打一下,王某某用拳头还击。向某持啤酒瓶欲再打王某某,郭某为帮助王某某从中阻挡。马某某拉扯向某并用拳头击打向某头面部,向某遂持啤酒瓶朝马某某头部击打一下。向某、李某某、程某某、巩某某上前用脚踢马某某腰部、腿部,后被人拉开。舒某某赶到现场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头面部,王某某用拳头还击,李某某、向某、程某某、巩某某四人又围住王某某拳打脚踢,停手后王某某、马某某被送医治疗,李某某等人自行离开。
经鉴定,王某某头部损伤致右颞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马某某头部损伤至左顶颞部头皮血肿属轻微伤、鼻部损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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