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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虚开发票案)_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焱焱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日,明水县居民王某某(另案处理)以挂靠方式承包明水县双兴粮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2018年结算工程款时,双兴粮库有限公司要求王某某提供发票,王某某因系个人承包无开具发票资质,找到明水县**财务工作室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联系开发票,程某某找到孟某(另案处理)开具发票,2018年6月,程某某向王某某交付开票方为哈尔滨昊倩商贸有限公司,受票方为明水县双兴粮库有限公司,票面交易额为901233元的10张发票,王某某给付程某某“税点”4万元。经查,哈尔滨昊倩商贸有限公司为空壳公司,与明水县双兴粮库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系虚开发票。案发后,王某某已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微信转账记录、双兴粮库记账凭证和收到证、双兴粮库施工合同、王某某补缴税款证明;

2.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哈尔滨昊倩商贸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为空壳公司。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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