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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四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3********,汉族,高中文化,常州市**滚针轴承厂负责人、常州**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住本市经开区**小区**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其经营常州市武进区**滚针轴承厂期间,因缺少进项抵扣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收受常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881648.97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28102.85元。上述9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28102.85元。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补缴上述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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