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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村**号,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办事处**村**工业园。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9日经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报请丰县人大常委会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2月11日经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许可,同年12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作为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明知无真实交易,仍接受徐州**商贸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合计1000008元,税额145300.3元,均已认证抵扣。

2017年4月,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主动补缴了上述税款。

审查起诉环节,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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