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1********,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前科:2009年12月31日22时许,程某某伙同袁某某、肖某某、黄某某、赵某某、雷某某等人在浏阳市柏加镇柏铃社区张某家中“扳砣子”赌博,单注赌资10元至50元不等,被柏加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当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0880元。
辩护人:夏能雨,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江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贵州省铜仁市中标马岩水库水土保持工程项目,项目分包给云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工程中标价1800余万元,实际结算价2200余万元,目前还没有竣工验收。为了从**公司获取工程款(需要提供增值税票才可以得到工程款),云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明知没有货物交易,请求之前苗木供货商程某某帮忙开发票,程某某找到长沙市雨花区***苗木专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苗木)的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经过商量龚某某同意支付发票金额的1.2%作为开票费为张某甲虚开苗木增值税普通发票,程某某告诉张某甲可以开到发票但需要支付开票金额的2%的开票费,张某甲同意了程某某的提议,程某某从中荻取开票金额0.8%好处费。之后按照正常苗木采购流程办理相关手续,2018年11月19日***苗木通过程某某以邮寄方式将其提供的营业执照、材料采购合同、送货单、苗木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交给**公司,**公司收到张某甲通过***苗木提供的发票后,于2018年11月29日将这26份发票的苗木款2523030元转入***苗木的对公账户820104000********账户,龚某某将这笔款项从***苗木对公账户转入其本人810104000********账户,龚某某扣除开票费30276元后将2492754元分多次转入程某某6230901802031775634账户,程某某扣除开票费20184元后将2472570元分多次转入云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张某某62366838600********账户,程某某个人获得开票费20184元,龚某某获得开票费30276元,并且以上资金扣除开票费后全部回流给云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1月**公司将这26份普票以农副产品向广丰区税务局抵扣增值税额252303元。案发后,张某甲通过**公司向广丰区公安局上缴了抵扣的税款252303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广公(经)查财字[2020]0018、0582、0005、0006号共3份、长沙市雨花区***苗木专用合作社对公账户银行流水1份、龚某某交易账号810104000********银行流水1份、程某某交易账号810107500********银行流水1份、张某某交易账号62366838600********银行流水1份、长沙市雨花区***苗木专用合作社对公账户银行流水1份、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调取证据材料清单1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1份、张某甲、程某某、龚某某归案情况说明各1份、张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份、程某某证明1份、龚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份、张某甲、程某某、龚某某户籍证明各1份、广丰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2份及银行凭证1份、电子票据1份、电子票据及银行凭证各1份、广丰区公安局调取的证据材料书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及纳税人减免税登记表1份、合同书1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份、送货单、广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各1份;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姚某某、宋某某、陈某某、饶某某、罗某某、贺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及同案人张某甲、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4份;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能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且在案发后,能主动到上缴非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且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20184元由广丰区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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