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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五检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五大连池市**村,于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申巍巍,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期间,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8日、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程某某在**村将自己的100亩土地承包给其女婿曹某某,并与曹某某约定,程某某本人得土地补贴和承包费,由程某某到**村申报补贴,2018年,曹某某在程某某的100亩土地内种植60亩小麦和40亩大豆,申报补贴时,程某某为套取大豆补贴款将60亩小麦地申报大豆生产者补贴,程某某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共计19200元,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2019年9月11日对程某某套取的大豆生产者补贴款19200元予以收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全部返脏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诊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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