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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以提供设备生产玩具为名,骗取兰陵县**镇**村村民李某甲、兰陵县**镇**村民张某某、兰陵县**镇**村民李某乙等人现金1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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