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镇**村**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永康市**中心附近办理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6201********)。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程某某仍旧通过套现等手段透支该信用卡,至今透支本金达10万余元,并且经过银行两次以上催收仍不还款。
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退还相应款项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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