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99*******,,汉族,云南财经大学在读大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3日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谎称自己是“天安医疗器械”口罩供应商,加入“驰援温州”微信群后加他人为好友,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图片等虚假信息。当有人与其联系时,其假称有口罩等医疗物品出售,并利用各种网络截图获取信任,在被害人购买后向其催问发货快递单时,程某某发送虚假快递单号给被害人,之后失去联系。现查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共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7242元。其中,以销售口罩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王某某、项某某1624元、698元、1200元;以销售双黄莲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某720元;以帮助向武汉捐献口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吴某某3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赔偿5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王某某、项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又系在校大学生,且已足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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