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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其家中福州市晋安区**镇**村,通过百度贴吧看到被害人王某某欲购买额温枪的信息后,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好友,向其提供了额温枪的相关资质、照片、营业执照,为了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便将自己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信以为真,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协商好购买额温枪的数量及价格,通过网上银行将人民币5万元定金转给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为了骗取更多钱款,就虚构了发货视频并将无货物的快递单号提供给王某某。次日,被害人王某某在收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提供的虚构发货视频及快递单号就将尾款人民币14000元转给程某某,并同时向程某某追买了1万个医用口罩及500个额温枪的订单(朗某某通过王某某向程某某购买的订单),并陆续通过微信、网上银行、支付宝向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汇款人民币8.8万元定金,期间由于医用口罩没有货程某某将购买医用口罩的钱转换成购买额温枪的钱并将差价退了人民币84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共计被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诈骗走143600元,其中朗某某被骗走人民币74100元。

2、2020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通过王某某介绍与在山东省莱西市的被害人李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向其虚构有能力提供额温枪,被害人李某某信以为真通过网上银行向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汇款人民币52800元用于购买120个额温枪,同时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再次将虚构了发货视频和虚假的快递单号提供给被害人李某某。案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将骗取全部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实、充分的证实程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及客观上虚构事实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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