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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10271971********,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虎林市****社区**委主任,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6日涉嫌因诈骗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伪造租房协议及收入证明,骗取住房补贴款共计8460元。2011年至2016年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又以其女儿范某某的名义,使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住房补贴款13260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两次合计骗取国家廉租房补贴款计21720元。案发后,上述款项被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财物清单、发放廉租房住房补贴要求及程序、申请住房补贴材料、账户银行流水、黑龙江省扣押财物清单等;证人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考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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