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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6********,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现住贵阳市花溪区**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在贵阳市1.5环建设(云岩段)黔春路道路建设项目中,云岩区云岩村七冲组有农房被征收,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将自己的户籍资料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已另案处理)进行顶户,为张某某违法房屋确权并骗取国家拆迁款,其本人从中获利9万元。

2019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回赃款9万元。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全额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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