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63********,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集贤县**景**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等3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资格,冒用***厂职工名义参加社会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骗取养老金,并于2010年6月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并获利人民币35,560.96元。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企业职工定(晋)级审批名册、养老离退休基本情况表、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工资银行流水、集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张某某等63人档案鉴定情况的报告函、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能够返赃,情节较为轻微,危害不大,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560.96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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