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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东检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82219********15,汉族,初中文化,住鹤岗市工农区某某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8日、4月2日,共4次以虚构为被害人韩某某炒期货赚钱为由,在鹤岗市工农区北二道街***家具商店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共计8312元,程某某将上述款项非法据为己有。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悔罪,积极返赃并取得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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