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0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80********,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江阴市人,个体经营,住江苏省江阴市**镇花园村花园**号,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出借给顾某某(另案处理)使用。顾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范某某,以需要办理信用卡代付并支付手续费为由,骗取范某某的信任。2012年2月22日,范某某向程某某的信用卡中转款28000元后,顾某某将信用卡挂失并取现。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