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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省煤***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号,住本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退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冒充山西省安监局**,以办理和顺县集中供热对外承包项目为由,在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与解放南路交叉口西南角肯德基,诈骗被害人郭某某100000元现金、价值7200元12条软中华、价值11880元的汾酒二十年6箱。

2019年9月,经与时任和顺县**建设局**、分管副**核实此项目,均称从未有向外承包和顺县集中工程一事,也不认识程某某。破案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家属杨军主动要求退还赃款12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集中供热承包未办成后,并未逃避、隐匿,而是继续为郭某某办理土地承包、光伏发电项目,郭某某不仅同意继续办理上述项目,而且书面确认先期交付的10万元性质为劳务费,故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尚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项12万元已发还被害人郭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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