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远安县人,户籍所在地远安县**镇**路**号,现住地湖北省远安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宜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5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18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宜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2020年5月22日至6月5日,2020年8月3日至8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张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下载“中国梦扶贫公益大爱保险”(下称“护贫保险”)项目的宣传内容,虚构一次性交1800元“保险费“可获得60年收益及2000万元回报,400元需上交国家,其余1400元按照三级或二级推荐人进行分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6月,程某某通过徐某某的介绍加入“护贫保险”项目后,在明知该保险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宣传骗取他****.1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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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日
附: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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