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监利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市**农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3月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将本案退回监利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监利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监利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至2011年3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农场经营**商场期间,以农业户口客户购置家电下乡产品帮其办理补贴为由,找其索要身份证及户口簿,虚增购买家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后向**财政所申报,骗取国家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占为已有,造成国家上万元补贴资金流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程某某冒领的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数额不具体;二是程某某冒领的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的去向不清楚,是程某某非法占有了,还是用于了非农业户口客户购买家电产品补贴,均不清楚;三是程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清楚,本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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