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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罪)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5********,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金沙县**乡**街。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2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9月30日金沙县公安局将其释放并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其丈夫苏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因其与苏某某登记结婚前已与前夫离婚,故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离婚。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伊对”相亲APP上认识被害人唐某并互加微信,在通过微信聊天的过程中程某某向唐某谎称自己已经离婚,是单身,双方很快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为进一步骗取唐某信任,程某某还将自己户口簿的婚姻状况栏照相发给唐某,同时还称自己愿意摘除节育环和唐某再生育孩子。在骗取唐某的信任后,唐某多次通过微信以及支付宝转账给程某某使用。彭某某(不起诉)系程某某朋友,2020年7月23日,程某某到贵州省六盘水市和唐某见面后回金沙,因未捞到太多好处,彭某某便唆使程某某,叫程某某向唐某谎称其弟弟拉煤需要用钱,需向唐某借款,唐某答应后遂通过微信转款5000元给程某某,随后程某某又将所骗的500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彭某某。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程某某以与唐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为由,骗取唐某钱财共计14136元,其中有5000元系其与彭某某共同骗取。案发后,程某某和彭某某家属已共同出资8000元钱赔偿给唐某,另外的6000元钱唐某承诺赠送给程某某,无需程某某再归还,同时唐某对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账单、结婚证复印件、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已离婚的事实,与被害人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多次骗取唐某钱财,涉案金额为141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且其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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