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罗庄办事处**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再次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程某某知道通过李某某可以卖到毒品,自己单独出资一次和朋友李某甲共同出资3次,从李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后和孙某某一起吸食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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