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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1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绰号**,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月15日上午9时许,尹某某电话联系程某某确认有“货”(指冰毒)后,在微信向陈某某转账500元人民币购买毒品冰毒,后程某某在电话中与尹某某约定在雷州市英利镇佛堂村村口公路边上进行毒品交易,下午15时许,尹某某到程某某家接到程某某后,程某某电话告知陈某某在佛堂村村口等该车辆,并让陈某某看到车辆号码确认是程某某后,便将毒品扔在地上,由程某某、尹某某等人去捡毒品,当日16时许,程某某和尹某某到达英利镇佛堂村村口公路边上进行毒品交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程某某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陈某某藏在现场草地上的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疑似吸毒工具吸管7根,手机2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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