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县**村**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温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份至今,被不起诉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均另案处理)在温岭市新河镇及周边一带多次以微信转账、“埋地雷”的方式贩卖毒品冰毒。其中程某乙负责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毒品买家及收取毒资,程某丙负责将冰毒以“埋地雷”方式分别埋藏在不同地点,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程某丁负责将银行卡内的毒资进行转移。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的主观故意不清,在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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