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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0********,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 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其位于柳市镇曹田前村菜场的熟食店内聚集赌博人员以“斗地主”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累计6000元。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退赃6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扑克牌、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某某,具有初犯、如实供述并已退清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温州市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的犯罪工具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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