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程话中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3196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武义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义县宝禾**生物园负责人,住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程王处**村**路166**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金华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建军,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华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话中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被不起诉人程话中某甲以个人独资方式设立武义县**生物园,从事苗木、花卉的种植、销售等业务。2016年初,程话中某甲从日本当地的种植园中选购罗汉松、茶梅、杜鹃等苗木,并委托日本的“** JAPAN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办理苗木的挖树、装柜、海运订舱、日本报关出口、付款等工作,将其选购的苗木运输到中国。日本**公司以苗木的真实价格向日本海关进行申报,并将相关记录有苗木真实价格的装柜清单、代理费清单、发票等资料通过**公司员工曾某某邮箱(***@126.com)发至武义**生物园员工王某乙邮箱(***@qq.com)。程话中某甲将苗木价格调低,制作虚假的装柜清单、合同、发票等国内进口报关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发回**公司,**公司在虚假资料上盖章后提供给程话中某甲指定的国内代理**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园艺有限公司,再以代理公司名义通过宁波保税区**有限公司、宁波**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苗木。待进口苗木完成国内通关手续,经检验检疫隔离后,程话中某甲在国内销售牟利。
2016年3月至5月间,程话中某甲以上述低报价格的方式从日本走私进口苗木共计17票,经海关计税部门核定,完税价格11079345.19元,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984280.01元。
2018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程话中某甲到金华海关缉私分局主动投案,程话中某甲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程话中某甲向金华海关缉私分局退缴赃款70万元,向本院退缴赃款284280.0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话中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话中某甲系自首,具有立功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程话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被不起诉人程话中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话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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