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52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江苏分公司监理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区**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常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9日12时30分左右,苏州**公司施工队班组长许某某带领工人在常熟市**镇**路**号附近进行**镇区网改工程施工,施工人员窦某某在竹梯上作业,竹梯顶端的铁钩挂在400伏导线接头处导致导线接头处绝缘胶布破损,铁钩与导线导电部分直接接触,带电的铁钩触碰钢缆产生较大电弧,窦某某为躲避电弧坠落至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窦某某符合高坠死亡。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作为**公司江苏分公司监理员,对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制止无施工方案的施工,未制止无高处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系现有证据指向程某某的相关违法点不充分,导致其行为与亡人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存疑,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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