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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6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7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程某某(另案处理)带领的施工队在兰考县许河乡杨桥村村民吕某某家盖水泥模板房的过程中,负责开吊车;由于没有严格履行安全防范措施,在施工人员程世桥没有离开施工现场的情况下,开始吊车作业,导致水泥模板倾倒砸中程世桥,致使程某某当场死亡。

案件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第一次被传唤到许河派出所接受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有谅解书、收到条作证);本人在检察机关鉴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考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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