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77********,汉族,初中毕业,南阳市****有限公司矿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组,现住南阳市****有限公司矿山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底至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违反林业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擅自组织人员在其公司承包的内乡县**镇***村**组集体林地内大沟处占用林地开采大理石矿,致使林地遭到大量毁坏。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共计48.039亩。2019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内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