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十五天;且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决定退回武隆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十五天;且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决定退回武隆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十五天。
武隆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月期间,武隆区**有限公司法人程某某,为了武隆区堤防工程建设进度,在明知林地手续未办理下来的情况下,通知武隆区世纪爆破有限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刘某某组织施工,刘某某组织工人,利用大型工程机具(挖机)对林地进行开挖、修路、建房、导致36.23亩的林地被毁坏,14.03亩的林地被占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隆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重庆市武隆**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开发部具有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职责,但没有实施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执行集团的决定具有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但又不具有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职责;二是如果说只看实施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来认定犯罪,严重毁坏的面积为6.76亩,又达不到10亩的立案追诉的起点线;三是本案在立案之前巳办理完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即使违法也得到行政机关的事后追认;四是本案中的工程属抢险救灾工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不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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