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期间,镇安县乾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程某某租用宋某某位于镇安县米粮镇界河村七组天池垭的林地,未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便在该林地上建设牛羊养殖场,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经聘请商洛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检验,程某某建设牛羊养殖场占用林地面积15.23亩,其中11.66亩林地原有植被遭到全部毁坏。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其建设的是设施农业,未改变所占用土地的农用地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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