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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941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村,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2012年6月至2016年5月在蒲城县担任高阳****专业合作社**站站干。在最早办案单位侦查期间,程某某当时吸收未兑付存款人数49人,697500元。截止目前,在办案单位立案侦查以及后来移送到我院审查起诉期间,程某某已经通过现金支付以及存、贷户之间相互抵账等方式,现已经将存款未兑付的人全部清退。

本院认为程某某作为“蒲城县高阳****专业合作社**站干,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现金支付以及存、贷户之间相互抵账等方式,现已全部清退完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程某某所吸收存款未用于非法活动、且能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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