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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540213211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十组59号,现住钟祥市**镇**村十组4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汉江钟祥段****水域(禁渔区),用两副长60米、高0.8米、网密6厘米,一副长60米、高0.8米、网密3厘米,一副长50米、高0.8米、网密2厘米的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11.7公斤。2021年1月14日,程某某自愿购买鱼苗投放用于生态补偿。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增殖放流的发票、证明等书证;2.勘验笔录;3.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增殖放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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