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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五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60********,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伙同徐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18时至4月30日2时之间,在青田县**镇**水域内非法捕捞渔获物10公斤左右,鱼15尾左右。该案案发时间为2020年04月29日,处于丽水市全市江河、水库等一切天然水域和国有水域禁渔期。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并自愿与同案犯徐某某缴纳渔业资源补偿金17961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和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青田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相关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渔业资源补偿金票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数量较少,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并自愿与同案犯徐某某缴纳渔业资源补偿金179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被扣押的涉案物品由青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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