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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84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3********,汉族,高中肄业,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广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镇**村)。曾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3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通过微信向庄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4800元购买非洲灰鹦鹉一只。2020年1月14日,庄某某找人将该非洲灰鹦鹉运至本区**路**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经营的店中,程某某将该鹦鹉饲养于本区**广场**幢**室家中。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携带上述鹦鹉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非洲灰鹦鹉确定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非洲灰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非洲灰鹦鹉被列入《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涉案的非洲灰鹦鹉总价值2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证人周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动物价值的说明、电子证据提取笔录,不起诉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壹只发还被不起诉人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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