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61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现住义乌市**镇**村**号**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2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窜至义乌市稠江街道**水库边山坡上(靠上新屋村),采用播放音乐引诱野生鹌鹑鸟出现,随后将野生鹌鹑鸟赶至鸟网的方式实施抓捕。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被查获,扣押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非法抓捕到的野生动物鹌鹑鸟一只。经浙江师范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鉴定,该只野生鹌鹑鸟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2020年3 月18日上午,城西派出所民警已将该野生鹌鹑放归大自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即证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观上明知用网捕鸟的行为违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棕色捕鸟网一张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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