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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程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4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4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7时30分,夏邑县公安局**庄**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其子程某甲院内种植有罂粟幼苗用于食用,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铲除后经清点罂粟幼苗共计770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77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又系年满75周岁老年人。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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