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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出生1958**日,身份证号码4127241958********,汉族,文盲农民,群众,住在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3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春节前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家门口西南角小菜园里的空地上,并对罂粟的成长进行管理。2019年3月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并铲除。经清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法种植罂粟860株。经太康县农业局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所种植的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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