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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经营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经我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范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微信上销售日本牌子的眼药水、感冒药等药品。2018年3月至6月5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明知范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仍受雇于范某某,并帮助范某某通过微信销售上述药品。经查实,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销售金额共计2.7万余元。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程某某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虽有非法经营行为,但其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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