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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现住银川市西夏区**园**号。2017年12月12日,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1月9日,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1月22日,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30日,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15日,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铜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6月24日、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4日)。因案件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7月25日、2020年10月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青铜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宁夏**粮食储备库王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每公斤2.58元收购河北隆尧籍个体粮贩张某某四车小麦(经青铜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数量159530公斤,价值393241元),并约定次日支付一半货款,余款十日内结清。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指定张某某将小麦拉到青铜峡市马某某处,后让马某某联系销售,马某某将小麦以每公斤2.46元的价格出售给青铜峡市邵刚镇的李某某,收到货款35.08万元。之后程某某将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归还借款等支出,并多次采取躲避、虚构已将货款支付等方式,拒不支付张小麦款,在张某某的迫要下仅支付给张某某31587.4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退赔小麦款8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铜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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