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沣东街道**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上林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业。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程某和朋友在咸阳市朝阳二路附近的饭馆吃饭喝酒。同日1时10分许,程某醉酒后驾驶陕D*****号小型轿车沿咸阳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抗战路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随后将程某带至救护车上进行血液提取,后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程某血液中乙醇定量结果为:84.67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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